西藏自治区内调职工在藏工龄折算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责任人:马效生
3、具体承办人:金珠
4、条件:对常年居住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工龄;常年居住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工龄。
5、办理程序:在藏工作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或内调单位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填写《有关工龄折算问题的函》,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要主管部门盖章)后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办理。
附:《有关工龄折算问题的函》
四、 办理工人(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
本人填写《工人调动呈报表》或《劳动合同制转移工作呈报表》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办理。调动人员办理迁移户口须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附:1.《工人调动呈报表》
2.《劳动合同制转移工作呈报表》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有关工龄折算问题的函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2)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涉及到职工内调后,与在藏工作时间和工龄折算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经自治区劳动局请示劳动部同意,特致此函。
对常年居住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工龄;常年居住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工龄。
同志在西藏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 年零 个月;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 年零 个月。
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时间共为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共为 年零 个月,合计连续工龄为 年零 个月。
说明:上述时间与本人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档案为准。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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