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十多载缺信任 丈夫四诉离婚终解脱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高攀律师
冯金峰与周小娇于1995年11月在广东打工期间因异乡相遇而相识,此后两人迅速由老乡发展为恋人,1997年1月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婚生子小冯,2005年9月9日又生育女儿冯小琳。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在2005年10月,被告因听到原告与其他女子通电话,怀疑原告有第三者,遂与原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分别于2008年4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12月三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均被法院予以驳回。2012年4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小冯、冯小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另,被告周小娇离开家庭至今已近两年未归,与子女及娘家人均无联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相识、相恋一年多,互相了解较深后方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直至2005年10月前,双方感情亦较好,并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至今夫妻关系已维系了十几年,但是,双方在出现夫妻矛盾后未能协商解决,原告数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至今历经五年双方仍未能和好,被告并离开家庭至今近两年不与子女家人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足,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的子女在原、被告离婚后,仍是双方的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共同抚养,抚养费由其独自承担,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并补偿被告4.5万元(其中夫妻财产分割款2.8万元,经济帮助款1.7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予准许。但是,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上的宅基地2008年已转让,转让款为5.6万元,因原告对其该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亦未到庭对质,故该块宅基地是否已转让、转让价格是多少,本案无法查清,故原告主动提出给付被告2.8万元的财产分割款,法院予以准许,但法院判决作出后,被告对该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不服的,可另案起诉处理。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准予原告冯金峰与被告周小娇离婚;并就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判决。
随着法院判决的生效,冯金峰与周小娇这段十几载的婚姻也匆匆地拉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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