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李顺涛律师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李顺涛律师: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如果遇到如期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的,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乙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要双方签订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给另一方,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此时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持股比例或折价数额;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乙方不是的情况: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即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郑明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李顺涛律师:北京市婚姻家庭首席律师,执业期间曾办理上百起离婚纠纷案件,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转移财产、婚外情的举证质证具有丰富经验,李顺涛律师对快速办理离婚案件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具有独到见解,并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多起典型案例。李顺涛律师提醒: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为解除婚姻关系;二为财产分割;三为子女抚养;在每个案子中,每个方面均有当事人自己的期待值,为了使当事人的期待值能够达最大化,请重视离婚相关证据的保留。李顺涛律师咨询电话:1343666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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