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与子女房产,一方反悔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06-19 作者:荀书锐律师
熊某(女)和曹某(男)于2000年结婚,同年生下儿子曹小某。2003年,夫妻在城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居住。2012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2003年购买的房屋赠与儿子曹小某,夫妻俩都不要”。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曹先生从房屋内搬出,但曹先生一直推脱,无奈之下熊女士以女儿的身份提起诉讼,曹先生应诉后称该房屋原来打算送给儿子,现在改变主意了,不愿意赠与儿子,目前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自己要撤销赠与,不同意过户。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曹先生与熊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判令曹先生应该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应当对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由于我国是以亲情和血缘为纽带的传统社会,因此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为了解决或避免房产处理矛盾,往往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近年来,有关夫妻离婚赠与子女房屋的纠纷案日益增多,已成当下一个诉讼焦点。这类案件该如何处理?
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本案中人民法院并没有依据上述规定支持顾先生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第一、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第1款 “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曹先生和熊女士将房屋处分给女儿,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行为,而离婚协议一旦签订,那么任何一方都是不能反悔的,所以本案的情况不同于一般的房产赠与行为。这是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个理由。
第二、即便如曹先生所言,这是一种赠与行为的,但该房屋在赠与之前是属于曹先生和熊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要认定为赠与的话,那么也属于曹先生和熊女士共同赠与,而非曹先生一人赠与,因此对于共同赠与的财产,曹先生一个人是无权单方面撤销的。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理由,人民法院支持了熊女士代女儿要求曹先生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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