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离婚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6-10 作者:韩建业律师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杨ⅹⅹ的委托,指派韩建业担任杨ⅹⅹ与肖ⅹⅹ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庭审质证及辩论,现结合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共同分割,夫妻债务共同分担。理由如下:
1、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无夫妻生活。
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恋,半年后便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平淡,经常为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夫妻感情逐步恶化。最终,双方选择分房居住,长达十多年。期间,夫妻双方从未发生过夫妻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因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薄弱,婚后因双方的生活习惯、性格特征、为人处事的态度存在剧烈冲突,以至于夫妻感情淡漠并趋于恶化且长达十多年间没有夫妻生活。该情形完成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2条法院可依法判离的法定情形。
2、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房居住十多年。
十多年间,二人各居各室,经济上基本独立且无夫妻生活,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夫妻感情可言。即便夫妻双方在一套房子内居住,但夫妻间已不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已无具有固定家庭意义的共同生活,从客观上来讲也是一种分居状态,双方已经构成因感情不和前提下的分居。双方所签订的《婚内协议书》便是夫妻分房居住、感情淡漠状态现实存在的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据此,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综上,本案中,婚前夫妻双方不具备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淡漠,双方分房居住且无夫妻生活十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在此种情形下,若继续维持徒有虚名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共同分割,夫妻债务共同分担。
以上观点,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北京市ⅹⅹ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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