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买房共同还贷房产分割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李芬律师
2008年,小李在恋爱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房屋,后与女友小王共同还贷。在经历结婚、离婚之后,小李将房屋出售。女方起诉要求返还欠款并给付该房屋的一半价款。一审法院判决小李给付房屋款30万元,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小王诉称,2008年她与小李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她与小李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购置位于海口市龙华区一套房屋,后两人共同还贷。2011年,小王与小李结婚,5个月后两人离婚,离婚时双方没有对共有房产分割。离婚后,小王继续偿还该房屋贷款至去年2月。但是小李为获得全部房款,私自转让该房产,现已经过户给他人,致使其无住房居住又无力购买住房。2008年至2009年期间,小王分6次向小李母亲汇款共计12万余元。小王在离婚后找到小李曾向她借款的证据,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小李返还12万余元的借款,并确认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小李向其支付房屋价款30万元。小李辩称,离婚后,小李还住在诉争房屋中。小李代理人表示,2008年双方曾签订一张借条,但小王并未实际给付这一数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小李向小王出具借条,内容为:“由于买房急需用钱,向小王借款作为买房首付及先期月供,若无力还款,则将所买房屋抵给小王。”同年6月,小李购买一套位于龙华区的房屋。经查,房屋出售价格为6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小李对该房屋为共有关系,小王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房屋价款3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小王诉请陈东返还12万余元借款,仅凭借据向被告索要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情侣未婚同居,分手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可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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