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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重婚”6年状告民政局 登记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高攀律师
近日,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服民政行政登记案,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茌平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2006年4月21日,第三人王某与葛某到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葛某提交的临时身份证,除照片系本人外,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均与原告叶某的身份证信息相同,同时提交了原告的户口薄。被告民政局审查了两第三人提交的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并由两人自愿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按照法定程序为王某、“叶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2012年8月,叶某为办理生育证件而补办结婚证时发现自己的户口被第三人葛某冒名顶替,造成自己“重婚”,一怒之下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茌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2006年1月5日,原告叶某和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有效的婚姻登记,受法律保护。2006年4月21日,第三人王某、葛某到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因被告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但由于第三人葛某冒用原告叶某之名结婚登记,导致原告叶某在已存在合法婚姻登记的基础上,再次登记结婚。因此,该婚姻登记行为使原告叶某形成法律上的重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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