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恋酿苦果 2岁女儿状告19岁生父索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高攀律师
覃代秋与韦陆遥都是“90后”。2009年,年仅17岁的女子覃代秋到广东省廉江市打工,经人介绍认识了时年15岁的老乡韦陆遥。同在异乡漂泊,共同的方言、共同的风俗习惯,让两个年轻人迅速走到一起萌发了“姐弟恋”。不久后,两人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便过起了同居生活。最初,爱情的甜蜜让覃代秋对未来的生活充满憧憬,期待两人同心协力白手起家。可是生活是现实的,柴米油盐的压力让两个年轻人不负重荷,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2010年12月,覃代秋在广东省廉江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了女儿小枝。随后将女儿带回罗城抚养,孩子出生后生活开支加大,而覃代秋哺乳女儿无法工作,两人更是争吵不断。2011年12月,韦陆遥与覃代秋因生活琐事又发生争吵,一气之下韦陆遥外出打工了。因韦陆遥没有寄钱回家抚养女儿,双方引发纠纷,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司法所调解,韦陆遥给付了女儿小枝2011年、2012年的抚养费20000元。
2013年5月,因韦陆遥未付给女儿抚养费,女儿小枝作为原告,而覃代秋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将小枝的父亲韦陆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韦陆遥支付非婚生女儿小枝2013年全年抚养费10000元及今后的抚养费。
法院受理该案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主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说明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覃代秋与韦陆遥均确认孩子是两人的非婚生子,作为孩子的生父,韦陆遥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经过法官从亲情、责任与法律等角度的耐心解释和劝说,最终韦陆遥意识到自己作为女儿的生父应负担相应责任,也同意女儿由覃代秋抚养,自己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韦陆遥自愿负担女儿小枝2013年抚养费5500元;对女儿今后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计算,从2014年1月起支付至女儿小枝年满18周岁止。至此,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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