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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应诚信履约

发布日期:2013-06-06    作者:张付杰律师
协议离婚后应诚信履约
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协议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全面履行。
【基本案情】
王某与孙某原是大学同学,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双方打算悄悄离婚,于是选择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时双方银行所有存款归王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归孙某。王某取走了银行的存款后,便不再与孙某联系,而房子却不能直接过户到孙某名下。孙某多次与王某联系,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均表示不予配合。无奈之下,孙某找到本律师。
【律师意见】
当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的,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的约定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孙某的情况,离婚协议中含有双务条款,孙某申请变更房屋产权人需由双方到场签字或提供法院协助执行(协助房产过户)通知书。故,孙某有证据证明离婚时王某已取走自己名下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履行协议,请求判令房产过户,有法院生效的申请房屋更名登记文书的,可以单方办理登记手续。
【主持调解】
为避免将双方的矛盾扩大,影响双方的交际圈,经过本律师的一番努力,王某最终同意协助办理房屋更名手续,避免了一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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