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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而解除婚约的,彩礼应当返还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高福垒律师
起诉书
    原告:高小山,男,汉族,23岁,住YAA村,身份证号,370XXXXXX,电话 ,18XXXXXXXXX
    被告:李小山,女,汉族,23岁,住XAA村5队,电话,18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人民币63800.00元。
    一,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底,我与被告李小山在X县至Y县的公交车上认识,并交换QQ号,之后,双方通过网上聊天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农历二月初二日,我与被告依照传统习俗定婚,并委托高大山作为婚约证明人,我方通过中间人高大山之手给付被告彩礼钱人民币63800.00元。
定婚后,双方经过实际交流,认为双方性格差异太大,遂解除婚约,解除婚约后,被告并未返还我所给付的彩礼钱,我方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均拒不返还。原告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对被告的赠予行为,所附的条件即为被告与原告结婚共同生活,原被告因为性格不合而解除了婚约,也就是说结婚的条件没有实现,那么被告就应当返还原告已给付的彩礼。综上,为维权益,诉至贵院,乞请判决。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YM
                                            某年某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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