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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嫁未迁户口 诉请征地补偿款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高攀律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有权参与分配。2013年6月3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广昌县盱江镇清水村彭家桥村小组向原告谢丽支付补偿款4000元。
原告谢丽自出生后户籍随父母落户于被告广昌县盱江镇清水村彭家桥村小组,登记为被告村小组的常住人口。2008年10月7年原告谢丽与广昌县旴江镇桥头村村民刘佳兴结婚。原告出嫁至今,户籍仍在广昌县盱江镇清水村彭家桥村小组,但未承包土地经营,且未在该村小组居住生活。2012年4月25日,广昌县国土资源局因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征用被告村小组土地,被告为此取得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被告村小组于2012年5月按每人8000元进行了分配。但被告分配时以原告系“出嫁女”婚后不在本村居住生活为由,拒绝分给原告,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有权参与分配。原告谢丽婚后户口仍保留在被告村小组,其仍属被告村小组村民,有权参与分配被告的土地补偿款。被告以原告出嫁不在本村居住生活为由拒绝分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土地补偿费用性质上既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更是对未来生产生活的安置。因原告属“嫁农女”,婚后未在被告村小组生产生活,且存在将户籍迁入夫家承包耕地的安置途经,故对被告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应酌情适当少分。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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