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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闪婚又闪分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黄维青律师
案例:为动迁费闪电结婚,仅10个月便各奔前程,而又是因为当初动迁费的分割问题,夫妻双方对簿公堂。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共同共有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女方给付前夫动迁款15万元。
    2006
3月,曾是同事的两位母亲各自为子女做红娘,促成了许小姐和陆先生的恋情。当时,许小姐及其父母的户口所在地被列入拆迁范围,不到20平方米的小屋只有奶奶一人居住。虽然,与许小姐刚谈上恋爱的陆先生从未在被拆迁房屋里住过,也没有把户口迁入,但在许小姐一家的要求下,拆迁公司仍将陆先生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并和他们五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几个月后,大家拿到了动迁款等费用共计132万元,2006年年底,许小姐和陆先生一起购买了新房闪电结婚。然而婚后不久便渐生嫌隙,结束了维持仅10个月的婚姻。离婚后,陆先生却一纸诉状将许小姐一家四口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许小姐家的动迁款。一审判决后,女方一家提起上诉,于是案件到了二审。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基于许小姐与陆先生的婚姻关系,女方四人同意将既非房屋承租人、同住人,也非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的陆先生作为安置对象列入安置协议中,该合意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具有法律效力。   
   
黄律师点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因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管措施,严格规范拆迁人在拆迁安置中的行为,以保障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操作中的程序合法、结果合理。从而做到减少疏松、减少纠纷、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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