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法:夫妻双方若离婚 期间存续公积金要分割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赵云涛律师
??阿强是泉州人,1994年,他与阿兰经人介绍认识,办理登记结婚。往后的几年,两人都兢兢业业,日子过得也不错。可惜的是,他们虽然走过7年之痒,但也没能熬过生活琐事的考验。去年5月,两人以感情不和为由,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月到鲤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书中,两人约定“双方各自存款及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双方财产分割清楚,不存在任何异议……”然而,就在两人办理离婚期间,阿强离职,并按相关规定,提取此前缴纳的公积金135312.51元公积金。阿兰随即提出,要对这部分公积金进行分割。
??阿强不同意,认为双方都已协议分割财产,因此不应该再对公积金进行分割。不过这一主张,并未被法院采纳,去年年底,鲤城法院一审判决,阿兰应分得阿强名下的一半公积金,即67656.255元。阿强上诉后,泉州中院近日维持原判,并于上周生效。
??【法官说法】 若公积金无法提取 可由一方用现金支付
??根据规定,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在提取前不能实现占有,而由所在单位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统一管理。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出境或离休、退休等条件下,可支取个人公积金。
??经办法官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两人离婚时,有公积金的一方,应将夫妻存续关系期间所获得的公积金,依照法定数额分割给另一方。但因公积金属专项住房储金,没有可转让性,因此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阿强和阿兰在办理离婚时,凑巧阿强离职,符合条件支取个人公积金,因此可将提取出的公积金分给阿兰。如果是不符合条件支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用现金支付给另一方。
??另外,夫妻协议离婚的,若事后一方发现对方还有财产未予分割,那么依照《婚姻法》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方在1年内,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未处置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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