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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身份协议效力

发布日期:2013-06-01    作者:王晓卫律师
李女士与刘先生于2004年初结婚。婚后,李女士才发现刘先生嗜酒。并且刘先生在醉酒后还常常对李女士拳脚相加。李女士无法忍受刘先生的家庭暴力,提出离婚。刘先生坚决不同意,并提出签署合同以表自己悔改的决心。20063月,李女士与刘先生签署了一份婚姻身份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不得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应当尽量改掉嗜酒的毛病。如若刘某再次对李某施加暴力,除非刘某答应李某离婚的要求,并赔偿李某10万元,李某方才不予追究。”20076月,决心悔改的刘先生终于忍不住,又去酗酒,回家后如火山爆发般凶狠地殴打了李女士。身心俱疲的李女士逐向笔者询问其与刘先生签署的那份协议是否有效。
依据宪法,任何公民都享有其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因此,刘某的这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法,并于事后由刘某依据李某身体上以及精神上受到伤害的程度来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会涉及到刑法的适用。但李某与刘某在婚姻协议中事先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约定,违背了我国侵权法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李某与刘某事先在协议中排除了刘某的侵权责任是违背法律基本理论的,故而,这份婚姻身份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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