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身份协议效力
发布日期:2013-06-01 作者:王晓卫律师
依据宪法,任何公民都享有其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因此,刘某的这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法,并于事后由刘某依据李某身体上以及精神上受到伤害的程度来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会涉及到刑法的适用。但李某与刘某在婚姻协议中事先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约定,违背了我国侵权法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李某与刘某事先在协议中排除了刘某的侵权责任是违背法律基本理论的,故而,这份婚姻身份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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