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乔迁未通知岳母 妻子生气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5-30 作者:高攀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彭浩在西藏部队服兵役,同年,原告张梅与被告彭浩经被告彭浩部队领导爱人介绍认识后开始谈恋爱,婚前双方感情较好。2005年1月25日,原、被告在宜春市袁州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14日生下一女孩。2006年7月1日,被告彭浩从部队复员来到宜春市,并于2007年2月19日分配在宜春市工商局。婚后,原、被告虽然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影响夫妻感情。2013年1月1日,原、被告在搬迁至一处新房居住时,因被告彭浩未通知原告张梅母亲前来共同庆祝,原告张梅与被告彭浩发生争吵,随后,闻讯赶来的双方父母也加入双方的争吵中,导致原、被告关系更为紧张。事后,原告张梅带着孩子回自己娘家居住,原、被告开始分居。2013年4月1日,原告张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有八年,且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双方婚姻基础牢固,也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珍惜感情,多加沟通,相互谅解和理解,共同搞好婚姻关系,共建和睦家庭。虽然婚后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诉至法院前也曾因乔迁之事发生口角,但均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对原告张梅的离婚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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