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后又抵押 法院判决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边维娟律师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屋以60万元价格出卖给原告,原告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48万元的房款的义务,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到期后被告均未履行为原告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后原告得知被告将出卖给原告的房屋抵押给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期二年,在贷款还清前不能过户。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二被告履行合同,立即将商品房过户给原告,如不能履行合同则承担双倍赔偿的义务;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诚实的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虽然将房产交付给了原告但却未按照约定或者房屋交易习惯履行产权证办理义务。被告将原告所购房产用于抵押贷款,因此导致原告的购房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合同应予解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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