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合同
发布日期:2013-05-25 作者:团队蒋律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互易方(甲):
互易方(乙):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品种、型号
1.产品名称:
2.品种:
3.型号:
第二条 质量要求: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国家标准执行;
2. 按部颁标准执行;
3. 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运输方式
1.交(提)货时间:
2.交(提)货地点:
3.交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甲(乙)方送货;
(2)甲(乙)方代运(一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另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乙)方自提自运。
4. 运输方式:
第四条 费用负担
第五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七条 验收方法
第八条 提起异议的方法及时间
1.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30天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异议;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另一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另一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对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互易财产不等价时,互易财产价值低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充价金的数额及期限。
第十条 如需提供提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一方不能交货的,应向另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产品价值的 %的违约金。
2.一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另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违约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一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及承担支付的费用。另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偿付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一方逾期交货的,应向另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一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另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错发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无过错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一方提前交货的,另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产品;合同规定自提的,另一方可拒绝提货。一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仍需要的,逾期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另一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通知逾期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来充抵。
第十四条 其它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
互易方 : (签章)
单位名称:(章) (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互易方 : (签章)
单位名称:(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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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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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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