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身份证领取结婚证 女方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高攀律师
1999年,原告刘秋华(1982年1月生)与被告张少江经人介绍后订婚,2000年3月,两人生育一个儿子。两人急于结婚,但未均到法定婚龄。于是,刘秋华借用其堂姐刘美芳的身份证(1979年生),张少江则办理了一个“姓名为张少刚、年龄为1978年4月23日”的假身份证,2000年6月28日,两人用上述两个身份证到双方居住地的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2月,两人又生育一子。今年3月12日,原告刘秋华以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打架为由起诉要求与张少江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借用他人和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导致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本案当事人不符,该结婚证效力不及于原、被告,原、被告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而为同居关系。故原、被告是不符合条件的离婚诉讼案当事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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