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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诉离次次遭拒 感情破裂证据不足难如愿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高攀律师
一年逾半百的村妇三年来连年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均以其无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不予准予。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了该农妇的离婚诉讼案件,又一次,其失望而归。
镇雄县五德镇杉林村农妇王元与丈夫周龙于1986年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结婚已二十七年,生育了五个子女,现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多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关系不睦。2010年农历10月,妻子王元独自外出打工,之后于2011年、2012年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经审理,均以其无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不予准许。2013年2月28日,王元第三次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育了五个子女,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二人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王元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周龙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院又一次依法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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