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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计聚少离多 “冲动”妻子诉离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高攀律师
古语有云: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中遇到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至于为了一点家庭琐事争吵就要劳燕分飞。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夫妻聚少离多出现感情裂痕的离婚案件,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不准原告王继红与被告江林章离婚。
原告王继红与被告江林章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2008年2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7月生育一男孩,2009年8月生育一女孩。孩子出生后夫妻两人的家庭经济负担加重,两人决定把子女交给被告的父母抚养,双方共同外出务工挣钱补贴家用。因两人的工作能力不同,所以面临不在同一个地方务工的尴尬遭遇。由于双方相处时间少和交流少,感情逐渐出现裂痕,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王继红遂以夫妻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被告江林章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也没有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只是近几年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务工所致,但原告每年都会到被告家过春节。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但婚前经充分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育了两个子女,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只是近几年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务工,双方聚少离多,才出现感情裂痕。只要双方增强家庭责任感,共同生活,仍有和好的可能。从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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