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丈夫生前欠他人款项分文未给 妻子理应偿还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高攀律师
丈夫向他人借款后不久即遭遇车祸死亡,所欠他人款项分文未还,债权人遂将借款人妻子诉至法院。5月1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债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永红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泽明借款本息共计36000元。
赖国联与被告刘永红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6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初,赖国联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泽明借款36000元,并具立借条一份,约定于2012年8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赖国联分文未还。同年10月,赖国联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追索借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6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泽明与赖国联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赖国联向原告的借款,系赖国联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且被告在审理期间未提出抗辩,故应认定为赖国联与被告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现赖国联已死亡,被告应对该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该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