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婿索要装修款 被判为岳父装修属赠与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高攀律师
王默跟李燕原本是一对“85后”小情侣,两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2009年2月,由于李燕的父母手上有两套旧宅拆迁安置所得的房子,两家就协商决定由王默家出资装修两套房子,等房子装修完之后,一套由李燕父母居住,另外一套就作为两人的婚房。8月,两套房子全部装修完毕,装修款项共计16.4万元。一个月之后,王默跟李燕在9月9日登记结婚。可惜这个吉利日子并没有使两人的婚姻长久下去,三年之后,两人就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分道扬镳。
两人虽然离婚,但是却在婚后财产分配上发生了分歧。王默认为,两套房子是自己在婚前出资装修的,应属于婚前财产,所以李燕应该将装修款全部返还给他。李燕当然不会同意这样的说法,两人闹得不可开交,最后王默一纸诉状,将李燕及其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就装修款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辩。王默坚持要求李燕归还房子的装修款,李燕及其父母则坚决不认同,他们认为两套房子的装修款项并不完全是王默一人承担的,李燕的母亲也曾在监督装修的时候付过一部分大额款项,所以王默要求全额退还是不可能的。而且,其中一套房子是两人的婚房,其装修应该属于王默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另外,在装修前王默父母曾与李燕父母商定将其中一套房子的装修作为彩礼钱的一部分,从而实际少给付一些彩礼钱,因此,房子的装修款不应当返还给王默。
由于双方对于两套房子装修款的实际数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所以经王默申请,双方同意对房屋装修的价格作出司法鉴定。经鉴定,两套房子中,婚房装修的价值为5.5万元,另一套价值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房装修的目的是为婚后包括王默自己的居住、生活,而婚后王默、李燕也确在该房屋居住生活,现两人离婚,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在此情况下,上述装修在现存价值范围内理应折价返还。但是另一套房子装修的目的是由李燕父母共同居住使用,王默在装修时对此是明知的,而且装修完成后也确由该两人居住使用,故不应当认定为婚前王默为了婚后共同生活而支出财产,而应当认定为是王默对李燕父母的赠与。据此,法院判处李燕返还王默婚房装修费5.5万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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