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份进厂打工 发生工伤仅获三成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高攀律师
冒用老乡身份进厂 未获社保工伤待遇
2006年2月,年近五十的邹先生借用湖北同村老乡“曾某”的身份证进入东莞市大岭山镇某公司工作。公司以“曾某”的名义和邹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0年12月,公司和自称“曾某”的邹先生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公司为“曾某”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邹先生的日子看来似乎比较安稳了。
但不久意外发生了。2011年3月,邹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邹先生该次受伤事故属于工伤。随后,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邹先生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在邹先生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事故评定时,公司才得知邹先生是使用他人身份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前公司是以邹先生冒用的身份为其购买社保,邹先生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
2011年6月,出院后的邹先生回公司上班时,遭到了公司拒绝。公司称,邹先生是用假身份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故双方劳动关系无法再维持。而邹先生忿忿不平,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
邹先生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久,劳动仲裁庭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裁令公司应支付邹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2万元、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赔偿金12160元。
法院判劳动者自负七成责任
2011年11月,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邹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万多经济赔偿金和高达24万元的相关工伤待遇共26万多元。
公司辩称,因邹先生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材料,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公司。公司已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因邹先生提供虚假身份资料,未能取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赔偿,应由其自行承担其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先生入职公司时早已满了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使用他人身份入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故涉案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因此不再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理。因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对仲裁结果不持异议,故公司仍需向邹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赔偿金12160元。邹先生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邹先生支付的款项,公司因核实不严承担30%责任,邹先生自身应承担70%责任。对于依法应由公司支付给邹先生的其他款项,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应支付邹先生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款项共计12万多元,驳回邹先生大部分诉讼请求。
邹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建议:劳动者勿以身试法 用人单位加强用工管理
该案主审法官称,劳动者冒用身份发生工伤,依法是不能得到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的,呼吁劳动者切勿以身试法,到头来连累单位,也害了自己。而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规范用工管理,认真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避免为他人的错误“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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