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非营运状态下出事故 保险公司仍须赔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高攀律师
李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其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10月21日。2010年2月16日,张先生驾驶李先生的出租车行至北京市怀柔区某处时,与一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损坏,公交车3乘客受伤。事发时,张先生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但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出租车司机驾驶资格证,投保车辆用作自家串亲戚,未在营运。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垫付了伤者的医疗费,公交车修理费、出租车修理费等共计4.1万余元。李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未果。2012年4月23日,保险公司为李先生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载明:“经我司查勘核实,标的出租车当事司机无驾驶资格证,依据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合法的有效资格证书条款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公司对该案予以拒赔。”
后李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4.1 万余元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辩称,由于事发时李先生投保车辆的驾驶员不具有驾驶营运客车的有效资格证件,故不同意理赔。如果法院判决理赔的话,三名伤者的医疗费仅同意在国家医保范围内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现投保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并非处于出租车运营状态,张先生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其不具有出租司机的有效资格证书并不会加大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以驾驶人张先生没有出租司机的有效资格证书为由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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