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擅改孩子姓氏 前夫诉请恢复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高攀律师
李某与王某2003年结婚,婚后诞有一女王小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王某嗜酒成性,醉酒后经常摔打东西,甚至殴打李某,李某不堪忍受,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婚生女王小某归自己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为了忘却那段惨痛的过去,李某决定更改女儿的姓氏。2013年3月,李某未经过王某的同意,擅自到当地派出所将女儿的名字改为李小某,并在幼儿园及日常生活中称呼女儿为李小某。此事无意中被王某得知后,对女儿改姓十分不满,认为前妻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李某恢复孩子的原姓氏,但遭到拒绝,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既然王小某已经随了父亲的姓,未经王某同意就不得擅自更改,法院遂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将李小某的姓名恢复为王小某。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王小某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中可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李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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