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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屋权属引争议,兄妹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3-05-16    作者:高攀律师
[案情介绍]     4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属纠纷一案,两兄妹为一间房屋的使用权诉至法院,丰城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蒋某1999年毕业后分配至江西地质队工作,2002年其父老蒋为其在单位申请了一间租赁房,座落在195地质队大院租2栋第二间,但该房一直由蒋某的同父异母哥哥小蒋居住,原告蒋某认为小蒋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于20081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蒋搬出该房。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地质队于2008228日作出决定,收回原告蒋某对该争议房屋的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某毕业分配到江西地质队后,其父老蒋为其在单位申请了一间租赁房,原告蒋某应享有该房的使用权,该房自2002年以来一直由原告的同父异母哥哥小蒋居住,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要求其立即搬出此屋。但江西地质队又于2008228日作出决定收回该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因该队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收回决定合法有效,原告因此失去了对该租赁房的使用权,其诉讼主张的权利基础随之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结果]
    江西地质队又于2008228日作出决定收回该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因该队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收回决定合法有效,原告因此失去了对该租赁房的使用权,其诉讼主张的权利基础随之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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