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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13-05-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门面租赁合同

房主(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方将座落在清河区振兴二号门市房(南平-1)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一年。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止。
二、租金:每年壹万圆整(10000.00元)
三、承租期间(房产使用税、电费、水费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甲方需要出卖,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回剩租金。
四、乙方在不动房屋主体情况下,可随意间隔、使用。乙方如对房屋设施有损坏,需按价赔偿。租用人居住期间、有人意外伤害、跑水、漏电、点火、火灾、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身份证号: 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 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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