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款,离婚后可否索要
发布日期:2013-05-08 作者:孔民律师
2002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某歌厅相识,李某能言善道,善于交际,张某生性风趣幽默,跟李某聊的很投缘,彼此之间有许多共同语言,一来二去就熟悉起来,不久就建立起了恋爱关系。2003年5月,李某给张某打电话借钱,称母亲住院生病需要立即动手术,张某毫不犹豫地给李某打去五万元,事后,李某写了一张借条,表示将来一定还上。2004年6月,两人牵手走向婚姻的殿堂。婚后生活并不像他们当初预想的那样幸福美满,彼此还像婚前一样爱玩,吵架的次数明显增多,感情裂痕越来越大,持续一年多的婚姻最终走向了尽头。2005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张某想起当年借给李某的五万元钱,向李某索要,被李某拒绝了,李某称五万元已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张某无权索要。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婚前五万元借款。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主要指“(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本案上看,张某在恋爱期间借给女友李某的五万元钱,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首先,李某在婚前的债务未获得债权人张某的免除,不存在还款义务终止的情形;其次,李某的婚前债务主要用于支付母亲医疗费,不存在婚后相互抵销的情形;最后,男女结婚后仍然是独立的个体,亦不属于“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形。因此,张某的婚前债务并不随婚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李某仍然负有还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原告借款五万元。
在此,京创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常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债权人碍于面子未及时主张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律无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到法院诉讼会失去胜诉权。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