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分居满2年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5-08 作者:叶丹平律师
摘要: “为什么没有给我判离婚,不是夫妻分居满两年起诉到法院就能判离婚吗?”2013年4月10日早上来到法庭领取判决书的李峰(系化名)大吵大闹。
基本案情: 嘉定区离婚纠纷代理律师
“为什么没有给我判离婚,不是夫妻分居满两年起诉到法院就能判离婚吗?”2013年4月10日早上来到法庭领取判决书的李峰(系化名)大吵大闹。很显然他是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之一的一种误解。我国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要以感情不和为前提条件才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不是夫妻分居满两年一方诉至法院就一定能判决离婚的,因此法院判离还是不离,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原告李x与被告黄x(系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女儿。2011年初黄x外出务工,李x在家做生意。两年多年来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原告以与被告分居两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嘉定区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律师点评:
原告李x与被告黄x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双方虽分居两地两年之久是因为工作,而且两年中被告逢年过节也都回家,并非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予离婚的情形,特别是该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规定在上述案件中夫妻双方分居因女方逢年过节都回家而间断。二是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三是经过调解无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应准许离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所以理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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