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 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如何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李安国律师
【案情经过】
陈甲,原告系北京A公司下岗职工,由A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下岗期间,陈甲在北京B酒店管理公司(下称“B酒店公司)担任临时工,从事停车场管理员工作。B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6年6月27,陈甲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送医院抢救中死亡,交警在该事故中认定,陈甲不承担责任。
陈甲死亡后,B公司拒不为其申报工伤,于是陈甲的妻子余某便向北京朝阳区劳动局申报工伤,经该局调查核实后,做出了陈甲在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工伤认定书。
B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书》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复议,认为陈甲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是建立在A公司,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为此B公司还特意绘制了陈甲到公司上班的最佳(最近)路线,以此来证明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上班的必经道路上。北京市劳动局经复议审核后,认为朝阳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维持了该局的决定。
B公司仍不服,先后向朝阳区法院、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朝阳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书》。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还是判决支持了朝阳区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行为。
【律师评析】
本案其实是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即B公司不服朝阳区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而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复议,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局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上诉的一个系列案件,而且该案件也被收入到当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而本律师之所以要对该案件进行改编后讲述,是想借此来分析下,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或者现象。
一、本系列案的焦点问题
(一)员工存在两个劳动关系或多个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由谁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二、本律师分析认为: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本案中,陈甲从A公司下岗后,到B公司担任停车场管理员工作,并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陈甲作为劳动者,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非常明确。因此,B公司也应当为陈甲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陈甲在B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那么B公司应该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关于第二争议焦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该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工作单位到职工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在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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