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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夫妻再诉离婚 法官调解和平离婚

发布日期:2013-04-24    作者:盛春龙律师
    一对夫妻,经历了结婚、离婚到复婚、生子的感情考验,终因家庭琐事致双方感情不和,女方第二次、第三次起诉离婚。近日,经过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法院旭阳法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妥善处理了该起离婚纠纷。     原告代娟与被告张平均系荣县旭阳镇人,双方于2005年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代娟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离婚。三年后,两人在县民政局登记复婚。2011年6月,婚生子张明出生。2011年11月,在张明出生不到半岁时,代娟再次以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未果,鉴于儿子张明不满周岁,同时原告代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2013年初,代娟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因家庭经济问题等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亦因长期纷争致身心俱疲,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儿子张明的抚养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难以达成一致。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告知相关法律规定,让原、被告双方明白其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法析理,最终原告代娟与被告张平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张明由代娟抚养。双方同时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这起历经多年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来源于: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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