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13-04-22 作者:李顺涛律师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因在婚前由男方金山林支付首付款所购买,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房屋归男方金山林所有,剩余贷款属于金山林个人债务。婚后偿还贷款不论是由男方金山林用工资偿还,还是用双方工资偿还,但性质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其中有一半是女方沈春的,因此,男方金山林补偿女方沈春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
北京婚姻家庭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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