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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留字条玩失踪 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4-21    作者:盛春龙律师
    丈夫因儿子夭折,妻子再生女孩,遂留字条于床头,外出数年不归家,妻子无奈起诉离婚。2013年4月19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离婚案,判决准许原告黄燕芳与被告吴景录离婚;婚生女儿吴月柳跟随原告黄燕芳生活,由原告黄燕芳直接抚养至女儿年满18周岁。     现年40岁的吴景录系都安县三只羊乡见高村农民,于1995年2月在大化县打工时,与同乡女青年黄燕芳相互认识并恋爱,1996年5月26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一年后生育儿子韦宝宝,他们的生活虽苦却甜在其中。岂料到2000年12月25日,儿子韦宝宝突发高烧不治死亡,吴景录一家的生活情趣便随之一落千丈。2003年2月26日,吴景录夫妻俩又生育了女儿吴月柳。2009年3月的一天中午,一心还想生个男孩的吴景录见妻子怎么都再难怀上孩子后,趁对方在地里劳作未归之机,在床头上留下一张内容为“既然你生不了儿子,我也外出打工去云游了”的字条,拿上几件衣物一走了之,从此不再与家人联系。黄燕芳经多方查找,均无结果。     2013年1月13日,苦等不见夫归家的黄燕芳手持“字条”,万般无奈地走进了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准许其与吴景录离婚;婚生女儿吴月柳由其自行抚养至成年。     因吴景录外出不归家,住址不明,都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吴景录未作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黄燕芳与被告吴景录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因女方不再怀疑生男孩而外出打工,与原告断绝联系,现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已达四年之久,互不履行家庭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女儿吴月柳一直随原告生活,离婚后女儿吴月柳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要求离婚后由其自行抚养孩子,应当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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