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3-04-20 作者:盛春龙律师
(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
(2)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
(3)双方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
(4)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假离婚”一般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当事人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结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但是,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案例一】
【案情介绍】
为躲超生处罚费,夫妻协商“假离婚”;可刚办完手续一个月,妻子发现丈夫竟与人同居,遂闹上公堂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结果少妇李某因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丈夫有欺诈行为而没能如愿。今年34岁的李某系该县某村农妇,1997年与钱某结婚,次年生一男孩。李某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前年倾全家积蓄投资2万多元兴办建材厂,经营2年多来生意红火、收入可观。今年,丈夫多次提议办假离婚、生二胎、免交罚款,出于省钱考虑,信以为真的李某就同意了,并在丈夫找人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当时协议书约定:男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其18岁;同时约定住房及家具等归女方所有,男方经营的建材厂及厂内设备等资产归男方所有。孰料,就在李某和丈夫8月份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李某却发现钱某与一女子同居生活,这才意识到其“生二胎”是假、办离婚是真,感觉上当受骗,因此怒上公堂,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建材厂的厂房、产品及厂内农用车等机械设备共约2万元。钱某则辩称,离婚协议书系自愿协商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重新分割财产。
【审判结果】
庭审中,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原被告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了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李某既未向法庭提供钱某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视为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李某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且其还应全额承担诉讼费用。见此情形,李某于宣判前主动撤诉。
【案例二】
【案情介绍】
2005年2月15日,正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荒唐的离婚案件,杨某夫妇竟借协议离婚来逃避赡养老人的责任。
杨某在5年前与妻子王某结婚,婚后二人嫌弃父母年迈体衰,竟拒绝赡养老人。去年10月,二位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依法作出杨某每年付给二位老人360公斤口粮和400元零花钱的判决。在杨某拒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法院于去年12月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于是,杨某心生一计,与妻子私下达成假离婚协议。约定所有房屋和财产归其妻所有,子女也由妻子抚养,杨某每月付给其子女抚养费,企图以此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局面,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审判结果】
法院在该案审理中,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识破了杨某与妻子借离婚逃避赡养的诡计,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当庭依法作出不准被告与妻王某离婚的判决。
【案件评析】
对于借离婚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离婚行为只要经过登记即告生效,当事人离婚后不能反悔,而对于因假借离婚获得的非法利益,原则上应当依法收缴。当事人关于离婚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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