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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50万玩失踪 妻子离婚后却成被告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盛春龙律师
    丈夫离婚前向人借了50万,到了约定期限后却玩起了“失踪”。债主一打听,竟得知其已和妻子离婚,无奈下债主将其前妻一并告上法庭。4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前妻连带偿还50万元。     被告王明和张芳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王明做建材生意,张芳是一个家庭主妇,帮助丈夫打理生意,日子过的平平淡淡的。岂不料,2010年王明有了外遇,从此家庭矛盾不断,最终两人在2011年10月11日和平分手,《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奥迪轿车归男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股票和债权债务,若男女任何一方在外所欠债与家庭开销无关,均由欠债方自行承担。     离婚后,张芳开始了新的生活。2013年1月,张芳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自己被人告了,连同被诉的还有前夫王明。仔细阅读诉状,张芳才发现自己的丈夫在离婚前向原告张勇借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现在逾期不还,遂被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称,2011年8月16日王明向其借款50万,约定2011年底还清,但期满后王明一直未还款。虽然王明与张芳在2011年10月11日离婚,但借款属于婚前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王明、张芳共同偿还欠款50万元。     庭审时王明经传唤未到庭。张芳辩称借款不属实,自己毫不知情,不是婚前共同债务,且离婚时对债权债务有明确约定,这笔债应由王明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被告王明应依约清偿债务。被告王明和张芳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股票和债权债务,若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在外所欠债与家庭开销无关,均由欠债方自行承担”,但这一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约定内容不能对抗债权人张勇。《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但仅仅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并未涉及到未查明的债务内容。同时,张芳声称50万不是家庭共同债务,但在庭审时未能举证证明,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法院判决张芳应与前夫共同清偿50万元债务。(来源于: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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