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蛮横丈夫举刀伤人 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盛春龙律师
    2月14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被告陆锦棉因酒后酒性发作,举刀砍伤妻子,原告王郡燕起诉提出的离婚请求被法院支持。     现年35岁的陆锦棉系都安县九渡乡九福村村民,于2001年8月与同女青年王郡燕相认识后,彼此产生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11月25日,在双方亲戚的缀合下两个年轻人携手踏上了婚姻红地毯。2004年5月15日,王郡燕生育一男孩,取名为陆家俊,一家人生活也算幸福和睦。2009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将儿子陆家俊交由男方父母管带,便一同外出广东打工。岂料到在外打工期间,两人虽共同租房居住生活,却常因日常生活琐事闹矛盾,尤其是2012年4月王郡燕意外怀孕实施人流手术后,陆锦棉更是满脸怨气,由此经常寻找借口打骂妻子。2012年8月16日晚,陆锦棉喝酒后又借酒发疯,找到正在单位加班的王郡燕无辜叫骂,被对方顶撞几句后,竟恼羞成怒拿出菜刀将妻子王郡燕颈部砍伤。当晚,王郡燕即搬出共同租住的房屋另住,从此与陆锦棉分居生活。2013年1月24日,心灰意冷的王郡燕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坚决与陆锦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之间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用刀砍伤原告,严重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准予原告王郡燕与被告陆锦棉离婚;婚生儿子陆家俊由被告陆锦棉直接抚养,原告王郡燕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至儿子陆家俊年满18周岁为止。
(来源于:光明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