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离婚纠纷律师,夫妻之间借款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赵 强律师
【案例】 张某(女)和李某(男)于2000年登记结婚,张某自己经营一家美容店,生意颇好,李一直没有工作,2002年,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10万元,开个小饭馆,并写下借条,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全赔光了。2005年,夫妻之间出现感情问题而要离婚,张某要求李某归还10万元,李某以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及经营亏损无力归还。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如何判决? 【判决】 法院支持张某诉讼请求。
分析:
《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所写的借条是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可以订立借款协议,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明确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该条,必须在离婚时提出,换言之若夫妻双方不提出离婚,则丧失了该笔债权的还款请求权。如果借款协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离婚时提出还款,则诉讼时效期间为离婚时起两年。如果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从债务到期日起算两年,但若离婚时才能提出还款,则可能遇到离婚时债务时效届满的情况,债权人可能会因此丧失该笔债务的胜诉权。故认为,第十六条的规定,没有明确时效问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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