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起诉离婚和协议离婚的区别及效力南宁离婚纠纷麦律师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麦朝雄律师
一,从离婚的途径或方式来看有两种:1,到法院通过诉讼离婚;2到原来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
二,到法院起诉离婚及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选择: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问题等都达成一致意见),既可以到民政局(原来发放结婚证的机关),也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律师或法院也称之为法院的协议离婚)
三,许多人对协议离婚理解的误区:多数人以为,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时只能到原来发放结婚证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其实不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夫妻其中一方离开原来户口所在地一年以上,就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协议离婚.如湖南的张先生和李小姐,虽然户口及领取结婚证都在湖南,但由于张先生自2010年至今一直在南宁青秀区工作和居住并且办理有暂住证,2012年10 月份,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一致同意离婚,在本律师的代理和帮助下,在南宁青秀法院只花了一个多小时,即帮张先生及其妻子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这段痛苦不勘的婚姻.
四,法院离婚和民政部门离婚的效力:1,从民政局发的离婚证和法院(协议离婚)发的<调解书>相对比来看,关于离婚的法律效力基本一致,都是解除婚姻的有效凭证:2财产风险不同: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说签订的<离婚协议>当中涉及财产分割或债权债务承担的条款当中,如果离婚后一方不自觉履行的(比如离婚协议虽然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但女方不配合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更名手续的,男方还得到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要求履行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待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书后才能去民政局过户),既耗精力又耗财!而到法院协议离婚所拿到的<调解书>则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调解书>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的,男方直接可以拿相关证件及<调解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及更名手续,无需女方配合).
六,律师建议: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时,本律师认为,应当到有管辖的法院办理离婚为妥.相对法律风险或隐患少一些.我们知道.离婚后,往日的夫妻很可能发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变故,包括经济原因或另外重新建立家庭等,对于到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不愿履行或不愿全部履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离婚协议>,如前所述,它在本质上只具有一定合同约束力,属于一种有利的证据,但要对方全部履行,只能重新到法院起诉,而法院的<调解书>则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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