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籍单身女购二套房 被卡
发布日期:2013-04-07 作者:邝宪平律师
邝宪平,江西遂川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820111034223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吉安律师协会会员。
在非诉领域,邝律师在商标、专利和版权业务上有很深的研究。 对于商标业务,能够独立从事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备案、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商标争议、诉讼案件等代理工作。目前已成功代理近千件国内外商标案件的申请,代理过几百起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商标案件。比如重庆江发商标异议案;北京牛栏山庄园商标驳回复审案;佛山同杰商标异议复审案;三丰道及其图形著作权侵权案;张三丰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等。对于专利业务,协助专利代理人撰写了多项不同技术领域的发明及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处理并答复了多件专利审查意见,还具有专利复审、无效及专利诉讼的司法经验。
在诉讼领域,邝律师常年代理经济合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辨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劳动争议等案件。在上述领域均有多件成功案例,目前承办的案件已有百宗。
另外邝律师还热心投身于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新法制报举办的各类活动。
法律咨询热线:137 0796 4745
QQ7528885762 网站:www.jxzscqls.com 邮箱:kuangxianping@sina.com
李女士起诉称,2013年1月27日,他和张先生父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她以440余万元的价款,购买张先生父子共有的位于丰台区三路居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近130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她当即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和28万元首付款。双方约定张先生父子于2013年3月30日之前为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由她再支付150万元,其余房款于2013年年底一次性支付。该约定达成后,她按照约定已经凑齐剩余款项,但张先生父子却明确表示拒绝为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也拒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致使2013年3月30日北京市政府出台“新国五条”实施细则后,她已不具备购买该房资格。
李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之后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因卖房人张先生父子的行为,导致自己不再具备购买该房的资格,卖方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先生父子返还自己已付的购房款28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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