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突现巨额借款,是真还是假?该如何偿还?
发布日期:2013-03-30 作者:李琪律师
案情:
刘某(男)和杨某(女)都是山东省某县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5月结婚,并生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2009年4月刘某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归杨某抚养,分割婚后财产,婚内共同债务两人共同承担。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归刘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只儿子成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然而就在双方的离婚官司审理期间,刘某的朋友张某拿着刘某打的24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刘某与杨某。由于在庭审过程中杨某没有证据证明此借款是刘某的个人债务。法院依据查明的情况判决刘某与杨某共同归还张某24万元的借款。后杨某对该24万元的欠款判决不服,认为是刘某虚构的债务,遂向该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71条、第153条之规定,判决杨某不承担该24万元的借款。
律师说法
该案中,在刘某与杨某离婚官司审理期间,刘某的朋友张某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还债,因为刘某与杨某此时还是夫妻关系,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刘某的个人债务,因此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该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借条作为证据应有证据能力,庭审中刘某与刘某的朋友不能说出该借款的用途,后经过杨某要求对笔迹进行鉴定,该借条是双方离婚期间所签,有恶意诉讼法的嫌疑,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签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共同偿还。但是,近年来,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的想多分财产,导致利用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呈多发态势。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借条,极其容易伪造。如果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那么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借条伪造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如果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则缺乏法律的公正性。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都要先调查该借条的证明力,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条属于伪造或者对方要求做笔迹鉴定后鉴定为伪造的,则该借条没有证明力,该债务不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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