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陈杰律师
【法院认定】 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3月16经人媒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22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16日,在师寨镇东磁媒人娄玉梅家原告家人给了被告小见面礼11000元;11月份,原告家人及媒人在被告家中给了被告大见面礼 40000元;腊月中旬,原告给了被告三金礼钱10000元。结婚当天原告父母给了被告200元钱,并压箱1800元。原被告于2012年正月17分居至今。
另查明,被告郝爽现存于原告师鹏超家的婚前个人财产有:一台空调、一台冰箱、一辆电动车、一套组合柜、一套布制沙发、一套电视机柜。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法律分析】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现原告师鹏超要求解除与被告郝爽的同居关系,原被告可自行解除,本院不予裁判。原告师鹏超起诉要求被告郝爽返还彩礼76100元,经双方媒人娄玉梅出庭作证,本院认定原告支付给被告彩礼款61000元,原告要求的下日子帖礼钱、买衣服花费、购买手机花费、结婚酒席花费等,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其中部分款项属赠予性质,酒席开销已实际花费,对原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师鹏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婚前给付导致了原告家庭生活较为困难,被告郝爽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款,即返还50000元为宜。被告郝爽的婚前个人财产(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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