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恶意转移房屋无效
发布日期:2013-03-25 作者:赵云涛律师
房子被老公低价卖给了姐姐
张兰今年38岁,15年前,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四岁的刘亮结婚。2005年,张兰和刘亮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85平方米的商品房。不过,在房产登记时,只写了刘亮一个人的名字。
到了2012年以后,两人关系逐渐恶化,开始分居。刘亮也多次到法院起诉离婚。
今年5月,张兰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离婚诉讼材料时,才知道早在今年1月,刘亮就瞒着张兰,将房子以26.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姐姐刘静,并办好了过户登记。
“85平米的房子,哪能只买26万?”经过资产公司评估,这套房子应该价值46.04万元。张兰怀疑,丈夫是想趁两人离婚前转移财产。
今年8月,张兰一纸诉状,把丈夫刘亮和丈夫的姐姐刘静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姐弟俩恶意串通
“姐姐并不知道我们离婚的事。”庭审时,刘亮辩称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完,不同意妻子张兰的诉讼请求。刘亮的姐姐也认为,她并不晓得弟弟要离婚的事,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
“这套房产是刘亮、张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法官张科认为,刘亮在与张兰离婚诉讼期间,以不合理的低价,将房子转让给姐姐刘静,“并不属于善意取得。”
法官还了解到,刘亮和张兰分居期间,张兰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不可能买卖房子的时候,刘静都不去看一下房子吧?”法官解释说,刘静作为刘亮的姐姐,应该熟悉弟弟的婚姻情况,也应该知晓这套房屋是在两人结婚后买的,“可以认定双方属于恶意串通。”
法官认为,刘亮与刘静虽然履行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但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张兰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刘亮、刘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静应在判决生效起五天内将涉案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于张兰、刘亮名下。(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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