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是事实婚姻吗?法律是否保护试婚?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刘镓榕律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废除)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共同居住在一起,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同居包括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同居,不具备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如重婚,姘居等),以及没有结婚意愿的非婚同居等三种情形。
同居关系因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并不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只需要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或者直接分开即可,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与否。对于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试婚,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 ,但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已达成结婚意向或婚姻约定,周围的人认为他们已经形成夫妻关系,也属于同居关系的一种。试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也不保护试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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