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给员工造成工伤待遇损失是否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某客户的一名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每月4000元,但是公司只是按照北京市最低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员工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其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较大金额的减少,因此,公司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公司很疑惑:这笔损失该公司赔吗?
回复:笔者认为,从法律条文上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按照其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立法精神上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理应获得充分而公平的医疗救治和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会使职工在获得工伤经济补偿时遭受损失,这显然是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的立法精神的。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了工伤待遇的损失,员工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差额损失。这里主张权利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向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二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差额(但是第二种途径有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或者法院以社保不属于受理范围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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