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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发布日期:2013-03-18    作者:李海英律师
1998年6月,青岛市民程某(男)与高某(女)结婚,两人都是事业型,生活独立。结婚时两人书面约定:婚后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两人婚后生活甜蜜,儿子出生后,高某毅然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幼子和多病的婆婆,而程某则一心放在事业上,收入激增。自2010年开始,高某发现程某对家庭的态度渐渐冷淡,后来得知程某有了外遇并同居。高某多次规劝,而程某依然不知悔改。  高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及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根据女方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和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出发应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遂判决程某一次性补偿高某15万元,损害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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