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 爸爸" 要求离婚索回房屋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王寅翼律师
1 9 9 9 年4 月, 童先生与小梅登记结婚, 次年1 月, 小梅产下一子, 一家人十分
高兴。2 0 0 2 年, 童先生与小梅购买了房屋, 还把儿子也作为权利人登记在产权证上。
但好景不长, 小梅之后常以加班为由晚归, 童先生发现她是与其他异性交往, 两人
遂起了矛盾。
年 初 , 小 梅 执 意 与 童 先 生 分 居 , 这 让 童 先 生 对 儿 子 身 世 产 生 怀 疑 。 经 过 亲
子鉴定, 排除了童先生与儿子的父子关系。童先生与妻子矛盾大爆发, 他便起诉要
求离婚并要小梅赔偿精神损失。审理中, 小梅对于亲子鉴定结论不表异议, 但称不
知孩子非童先生所育, 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 也不同意退还童先生孩子的抚育费。
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赠予孩子三分之一产权, 童先生单独要求撤销, 不应支持, 她
要求房屋全部产权归己所有, 并带孩子居住, 可支付童先生三分之一折价款。
杨浦法院审理后, 认为小梅在与童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下孩子, 现孩子与
童先生非义子关系, 小梅对此无合理解释, 亦未向童先生告白取得谅解, 使对方感
情受重创, 小梅对此有过错。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小梅赔偿童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3 . 5 万元及返还孩子的抚育费4 . 4 万元。至于房屋, 童先生基于孩子是亲生儿子的前
提, 才将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予他, 现经鉴定儿子非其所育, 故其要求撤销赠予,
法院认为厲于童先生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符合法律规定, 可以撤销。因此, 法
院判决房屋归童先生所有, 小梅带孩子另觅住房, 其支付小梅相应的折价款。
律师视点
本案可视为一起典型的因孩子非亲生引起的诉讼, 其中就涉及到返还孩子巳花
费的- 半的抚养费、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撤销父母对孩子的房屋赠与三
个部分的内容。除本案外, 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 近年来, 此类案件较多, 甚
至呈现出增长的趋势, 且在多起案件中无过错方的起诉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
需要在此说明的是, 如果孩子非亲生男方明知, 或者男方曾经表示谅解, 但事后夫
妻离婚的时候, 男方反侮, 并提出如上请求, 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返
还孩子抚养费, 或者确定返还的幅度, 并会对是否要求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是
否撤销房屋的赠与另行作出判断。并非只要孩子非亲生, 男方的如上主张都会得到
支持,同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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