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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劳动纠纷专业律师团队关于职工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杨祝荣律师
在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使受伤者尽快地接受治疗并返回工作岗位,并考虑到低收入者或新职工的生活水平,体现个人的公平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津贴。在国际上工伤津贴的标准一般是企业一段时间内平均工资的80%左右。为了避免一些伤者不愿意评残,长期享受工伤津贴,因此规定了享受工伤津贴的期限。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这段停工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时间,叫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的长短由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定伤残等级,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对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医疗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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