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专业律师金状王专业团队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享受哪些特别待遇?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杨祝荣律师
因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决定了医疗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因此,在本条例中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