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处分子女财产 构成侵权不具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3-03-08 作者:李海英律师
小王认为二人的离婚协议侵犯了其权益,遂诉至法院。
昌平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夫妇所签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
律师评析: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王某夫妻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所处分的拆迁款项及安置房屋涉及原告小王的财产权益,而此项处分事先未得到小王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认,而且王某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处分该财产也不是为了小王的利益,因此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共有财产处分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故王某、苏某及小王三人应对其共有财产另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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