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黑小麦种植收购合同 种植户高价出售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马相龙律师
未签订书面黑小麦种植收购合同 种植户高价出售第三人
【案情回顾】2010年10月,济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李某签订书面黑小麦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提供种子、化肥,统一价格收购,农资款在收购小麦时直接抵扣。2011年6月份,黑小麦获得丰收,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当地农民得到实惠,吸引了更多的农民进行种植。2011年,双方仍然继续合作,公司提供种子、化肥,李某出具收到条并在上面注明货款在回收黑小麦时抵扣,但未重新签订书面的种植收购合同。2012年6月,黑小麦收获时,李某却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不出售给济南公司,也不支付近十万元的农资款。济南公司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于2012年12月向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农资款。经法院调解,李某一次性支付济南公司4万元货款。
【律师点评】李某与济南公司于2010年10月签订的黑小麦种植收购合同,因双方完全履行而终止,合同的条款并不适用于2011年的黑小麦种植事项,如果继续合同应当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李某将黑小麦高价出售第三方并不违约,但与济南公司存在农资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农资款。
【法律解释】《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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